文/曹中勛
有時候我會懷疑自己的工作既不是律師工作,也不是管理顧問工作,其實是屬于“法律經濟學”的范疇。因為我關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法律我只當作是工具;但也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管理。我關注的是企業組織運作的效率和成本,特別是秩序規則(廣泛意義上的,包括國家層面的監管法律,以及企業內部法律,亦即企業制度和規則),及其執行質量,是如何影響企業組織的運作效率的。
規則是組織的基礎,人通過規則組織起來,才會成為組織。而規則需要簡潔明了,以使絕大部分組織成員能夠理解,這是基本常識。比如,道路交通信號特別復雜的地方,往往更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和交通堵塞,因為更多的人需要更多的時間去判斷和理解信號的規則意義。
但規則的簡潔,很多時候是以犧牲效率為基礎的,因為必然會有一些實際上有助于效率的行為會被簡潔的規則判斷為違規。
比如,在下圖所示場景中,機動車直行道處于禁止狀態,而左轉道通行時,行人觀察情況后確信安全時(比如行人左側并無右轉車駛來),由A點行進到B點等待左轉燈綠變紅,實際上有助于通行效率,但屬于闖紅燈的行為,違背了規則,因為此時人行道屬于紅燈狀態。(注意!請不要把本文的意義解讀為鼓勵行人闖紅燈。本文的目的僅借此場景分析制度執行對組織效率的影響。)
可不可以單獨設一組行人應對左轉燈的信號規則呢?當然可以,但可能使交通信號系統過于復雜,并且設置新的信號燈也需要增加規則部署的成本。更大挑戰是:右轉而來、甚至是在信號尾部直行而來的機動車與行人發生沖撞時,責任如何判定?
在企業組織當中有沒有類似“有益的違規”場景呢?
有的。
最直觀的例子便是考勤打卡制度。比如,員工遲到或早退些許時間,或者上班期間占用一些工作時間,以安排好家庭事務,(即使是安排了復雜的彈性工作制度的企業,仍然會有這種情形),其實是有助于工作效率的,否則一天都人心不安,反而不利于工作效率。
但這種“有助于工作效率”的行為卻是違反規則的。如果不執行規則,則考勤規則便會被逐漸侵蝕而至于虛無。若執行了規則,則很多情形中會傷害組織效率。
復雜一點的例子是病假。輕微感冒僅需要休息一天半天的員工,如果都要求提供門診病歷等證明材料,其實無助于效率(員工為取得證明材料反而消耗了精力)。便如果不要求提供,則病假一定會多起來。
更復雜的例子是獎金。不承諾獎金,損害激勵效果;承諾了,則可能被鉆了空子。
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我們認為,解決的關鍵在于三個方面:
一是制度設計者要有能力從整體組織效率的視角出發,使制度在簡潔明了和靈敏之間取得恰當平衡(我們稱之為設計制度活口的技巧);
二是執法者的品性素養(會不會濫用自由裁量權以從自私的角度獲取權威,形成盲從團隊?);
三是把握裁量尺度的能力(對一個違規事件的處理松緊,將如何影響組織的整體效率?)。
【編者按:第一點,在本號的《人事法務》專輯中有很多討論。第二點和第三點,在我們最近的公號文章《“以吏為師”,持續改善組織生態》中有框架性討論。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前往參考】
(根據作者在浩富同人組織治理咨詢項目中的研討內容整理。浩富同人提供組織治理陪跑服務項目進行中。)